近日,武冈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一审宣判一起故意伤害案,被告人廖某犯故意伤害罪,被免予刑事处罚。
据悉,廖某已年届七旬。去年11月30日,廖某与刘某因用水发生矛盾,连续吵闹多天。12月6日上午,廖某在地里挖红薯,见刘某回家经过院子对面石灰窑时,便拿锄头过去问刘某为何要骂他,双方发生争吵,进而刘某拿扁担、廖某拿锄头互相对打,锄头与扁担相碰后断成两截,廖某便持锄头把朝刘基伟头部及身上殴打,后被人劝开。刘某的损伤经司法鉴定构成轻伤和十级伤残。在庭审中,经法庭主持调解,双方达成了民事赔偿与刑事和解协议,被告人廖某赔偿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经济损失8000元,并向刘某进行了赔礼道歉,获得了刘某的谅解,刘某请求对廖某免予刑事处罚。
法院认为,被告人廖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,致人轻伤,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。但廖某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,当庭自愿认罪,酌情予以从轻处罚。廖某已与受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,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,同时考虑到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的伤害案件,被害人在纠纷中有一定过错,廖某犯罪情节较轻,法院决定对廖某免予刑事处罚。故此,法院依法做出上述判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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